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 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 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