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 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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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