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储蓄机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下一年度增设储蓄机构计划,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于年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一办理储蓄网点审批手续,统一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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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