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及保护储户利益的需要,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储蓄,稳定金融。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