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因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由于提高利率而吸收的存款,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专户管理,不付利息,到存款期满止,这部分利息仍由该储蓄机构支付给储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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