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其逾期部分的计息,以《条例》生效日(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为界,以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办法计息,以后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该存款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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