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如提前支取,其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