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代收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服务性业务,代理服务性业务由各储蓄机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