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办理外币储蓄业务,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办理其他外币储蓄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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