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二)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三)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四)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五)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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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