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二)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三)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四)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五)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二)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三)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四)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五)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