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