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