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负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储蓄政策,对其所属储蓄机构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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