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负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储蓄政策,对其所属储蓄机构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