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储蓄机构的更名、迁址、撤并,应事先报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公布。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