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有关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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