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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