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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