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