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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