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