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