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当采取的预案措施。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