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当采取的预案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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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