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