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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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