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前款所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指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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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