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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