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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