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主动召回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