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