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主动召回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