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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