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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