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