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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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