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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