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