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承租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停止或中止融资租赁资金发放、收取罚息、调整租息率、调整租金支付方式、提前收回租金、终止合同、取回租赁物等有效措施,并依法追究承租人相应违约责任。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租后管理
对于承租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停止或中止融资租赁资金发放、收取罚息、调整租息率、调整租金支付方式、提前收回租金、终止合同、取回租赁物等有效措施,并依法追究承租人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