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承租人因财务困难等原因申请重组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审慎评估重组原因和后续租金支付安排的可行性。拟实施重组的,应当根据承租人还款来源和租赁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组条款,强化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涉及展期的融资租赁业务,展期后剩余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租后管理
对于承租人因财务困难等原因申请重组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审慎评估重组原因和后续租金支付安排的可行性。拟实施重组的,应当根据承租人还款来源和租赁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组条款,强化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涉及展期的融资租赁业务,展期后剩余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