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承租人因财务困难等原因申请重组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审慎评估重组原因和后续租金支付安排的可行性。拟实施重组的,应当根据承租人还款来源和租赁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组条款,强化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涉及展期的融资租赁业务,展期后剩余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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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