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范围应当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