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项目租金来源管理,动态关注租赁物运营产生的现金流、相关项目运营收入现金流、承租人整体现金流等租金来源,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租后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项目租金来源管理,动态关注租赁物运营产生的现金流、相关项目运营收入现金流、承租人整体现金流等租金来源,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