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办理登记等方式做好风险控制。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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