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咨询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收费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时,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并在业务放款前收取,不得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保证金。

金融租赁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时,应当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不得向承租人收费,不得以租收费。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