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经营租赁会计科目核算的,为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租赁业务。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经营租赁会计科目核算的,为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