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确定租赁期限时,应当充分考虑租赁物类型、项目现金流回收周期、承租人经营特点、承租人收入和支出、担保情况等因素,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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