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厂商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与厂商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解决方式、信息数据安全、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方配合落实监管要求等内容。对于由厂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还应当在协议中明确风险收益的分担方式和比例。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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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