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审查审批分离、分级授权审批的原则,规范业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授权范围,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实施审批,不得将审批权限授权给住所地以外的异地团队。
对于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且通过风险评估模型等信息科技手段能够作出有效风险评价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线上自动化方式开展审批,并应当综合考虑业务模式、行业、客户等多种维度,审慎确定自动化审批标准和额度。同时,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当定期评估模型的有效性,建立人工复审机制,设定人工复审的触发条件,发现自动化审批不能有效识别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自动化审批流程。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