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加强对租赁物适格性、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防止承租人将资金挪用至禁止性、限制性领域。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加强对租赁物适格性、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防止承租人将资金挪用至禁止性、限制性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