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加强对租赁物适格性、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防止承租人将资金挪用至禁止性、限制性领域。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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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