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应当区分是否现货交易,制定不同的审查要点和风控措施。对于非现货交易或受让订单等情形,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当重点审查租赁物建造进度、首付款比例、租赁物交付和所有权取得、融资租赁金额及租金支付频度、出卖人和承租人履约能力及其增信措施等要素。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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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