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风险评价报告,审慎合理确定融资租赁业务金额,严禁先确定业务金额后确定租赁物价值。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支付价款、必要的运输安装费用、税费、保险费用等审慎合理确定业务金额;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以租赁物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承租人履约能力、租赁物处置变现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业务金额,且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