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