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融资租赁业务特点的承租人授信管理机制。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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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