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严禁低值高买。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实际购买价款或厂商指导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以承租人所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选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租赁物价值。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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