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影响因素和评估方法等。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优化内部管理部门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租赁物评估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对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分析论证,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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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