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特定化信息、物理状态、交付状况及相关营运资质等情况进行调查。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对租赁物的价值波动、技术更新周期、核心部件、维修保养、保险安排、再处置周期和处置渠道等情况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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