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特定化信息、物理状态、交付状况及相关营运资质等情况进行调查。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对租赁物的价值波动、技术更新周期、核心部件、维修保养、保险安排、再处置周期和处置渠道等情况进行调查。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特定化信息、物理状态、交付状况及相关营运资质等情况进行调查。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对租赁物的价值波动、技术更新周期、核心部件、维修保养、保险安排、再处置周期和处置渠道等情况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