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尽职调查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适格性进行调查,重点关注租赁物真实性、流通性及风险缓释作用,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